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以下(不包括主责任)的交通事故,不仅可以认定为工伤,而且可以向交通事故侵权人索赔。一个行为,同时适用两种法律关系。在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存在竞合时,符合条件的受害人可主张双重赔偿,但需区分具体赔偿项目。结合相关法律及司法实践,具体规则如下:
一、可双重获赔的情形
1、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
误工费属于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伤保险待遇,二者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可并行主张。
示例:交通事故获赔误工费5万元后,仍可向用人单位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原工资标准计算)。
2、残疾赔偿金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依据《民法典》计算,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核定,二者计算标准独立,可同时获赔。
3、护理费与工伤护理津贴
交通事故护理费基于实际支出或护理人员收入损失计算,工伤护理津贴按统筹地区平均工资比例支付,二者不冲突。
4、被抚养人生活费与工亡抚恤金
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与工亡抚恤金分属侵权责任和劳动保障范畴,可双重主张。
二、不可重复获赔的情形
1、医疗费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2条及司法解释,医疗费适用“填平原则”,仅能通过交通事故责任方或工伤保险基金一方主张,不可重复。若交通事故赔偿未覆盖全部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可补足差额。
由于医疗费属于经济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损失填平原则,是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为目的,为补偿性赔偿,全部赔偿之后果即为填平。医药费赔偿同样也适用《保险法》的损失补偿原则,对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损害,可以获得充分的补偿,但是不能因保险事故而获利。根据这两条法律原则,医疗费损失只能赔偿一次,即不能因为侵权行为或者保险事故获利。
2、丧葬费
丧葬费为实际支出费用,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丧葬补助金不可重复主张。
争议案例:部分法院认为丧葬费性质不同(如交通事故按实际支出赔偿,工伤按固定标准补助),但仍可能被认定为重复项目。
三、实务操作要点
1、赔偿顺序
优先通过交通事故索赔直接损失(如医疗费、丧葬费),再通过工伤保险主张其他待遇(如伤残津贴、工亡补助金)。并非绝对,也可以同时启动。
2、证据要求
交通事故需保存责任认定书、医疗票据、误工证明;工伤需提交劳动关系证明、上下班路线说明等。
四、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
明确上下班途中非主责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
规定医疗费不可重复赔偿,其他项目可并行主张。
3、《社会保险法》第42条
确立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时的医疗费追偿规则。
交通事故与工伤,基于同一损害事实而同时符合两个法律关系。工伤保险待遇具有社会保障性和福利性质,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而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引用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