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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造谣“按键”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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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8 10:59:06

徐洋洋

徐洋洋 律师

山东豪德(济南)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原告吴某系一名原画师,在业内颇有名气。2023年11月,微博上突然出现“吴某疑似恋童”“间接害死白血病女生”“脚踏N条船”等信息,被告郭某在未经核实上述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用其新浪微博账户“某星追剧”进行转发。“某星追剧”微博账户有52.7万粉丝,截至证据保全之日,该篇文章已被26次转发、259次点赞、59次评论,导致吴某声誉严重受损。2024年7月,吴某向大足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要求郭某删除不实信息,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损失。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用户转载或发布信息应尽到审慎义务,避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如果网络用户实施了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郭某在其新浪微博上发布的不实信息,侵害了原告吴某名誉,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判决被告郭某在其新浪微博“某星追剧”首页置顶位置上连续七日发布声明,向原告吴某赔礼道歉,并支付原告吴某维权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3万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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