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根据本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二审人民法院因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其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后,作出判决或裁定。
被告人对此判决或者裁定仍不服的,可以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提出抗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再次上诉或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必须受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依据本款规定,此判决或者裁定是终审的判决或者裁定,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也就是说,二审案件发回重审的次数仅限于一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