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全面审查”,是指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的审查。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有无遗漏罪行和犯罪分子;
(2)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定罪量刑是否适当;
(3)侦查、起诉和第一审程序中有无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4)上诉、抗诉是否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提出的理由是否有新的事实和证据;
(5)被告人有无翻供的情况及原因;
(6)辩护人的意见应否采纳;
(7)一审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
(8)其他与第一审判决是否正确有关的情况。
“不受上诉和抗诉范围的限制”,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对上诉和抗诉案件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时,既要对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也要对没有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在审查的范围上,不受上诉人上诉和人民检察院抗诉范围的限制。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