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是其依法行使检察权的重要内容。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如果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材料、证据和抗诉书一并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以便他们准备二审。
提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是为了便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和派员出席第二审审判,支持抗诉。
“抗诉不当”,主要是指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没有错误,而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理由不正确、不充分,缺乏法律依据。
上级人民检察院接到下级人民检察院抄送的抗诉书后,一般应当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以前,对抗诉的案件进行认真审查,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
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