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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他人财物,可以要求“酬金”吗?

#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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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7 09:58:54

徐洋洋

徐洋洋 律师

山东豪德(济南)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2024年2月14日,王某在一商场的停车场丢失装有3000元的红包,报警后通过监控发现,系被贾某捡到。在警察帮忙联系贾某时,贾某要求与王某单独联系,后贾某要求王某拿出一半即1500元作为好处费,因未达成协议,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贾某归还捡到的3000元。

  法院审理:根据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本案中,结合派出所出具的报警说明以及原、被告的通话录音,可以证实原告王某丢失的红包内现金数额为3000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告贾某作为拾得人,对于捡到的原告王某的红包,应当予以返还。因此,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被告贾某返还原告王某现金3000元。

引用法条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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