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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父母的“偏心”,子女可否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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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7 09:58:22

徐洋洋

徐洋洋 律师

山东豪德(济南)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二原告为年迈的夫妻,二人共育有四女一子,均已成家立业。2021年,两位老人将名下唯一的房产过户至其子名下,但事后儿子却并不履行赡养义务,而女儿们对父母“偏心”的行为则颇有微词。几年后,由于年事已高且疾病缠身,两位老人生活陷入困境,无奈之下将五名子女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义务。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情感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赡养费数额应结合原告实际需求、被告赡养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个别子女认为原告将其大部分财产赠与儿子,应由儿子一人赡养。但即使原告愿将其名下财产赠与他人,亦不能免除作为子女需履行的赡养义务。最终,经法官充分释法说理,双方达成调解,即二原告此前赠与儿子的房产仍归其子所有,老人享有居住权,老人的生活费用及医疗开支由五名子女共同分担。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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