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大白话:相邻关系就是说两家房子挨一块儿住了,得讲究个互相照应,别光顾着自己方便,把邻居给惹毛了,得按规矩来,和谐共处。
一、相邻关系的定义和特征1、定义:相邻关系是基于不动产的相邻性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涉及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等不动产的相邻所有人或使用人。2、特征:主体: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客体:相邻关系的客体并非不动产本身,而是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给予对方便利所产生的利益。相邻关系的内容主要是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给予必要的便利,如通行、排水、通风、采光等,而另一方的权利因此受到限制。同时,相邻各方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他方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依据与原则1、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2、处理原则:生存权第一原则:相邻各方在利用不动产时,应考虑到相邻各方的生存权,尤其是当财产利益与生存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障生存权的实现。协作原则:相邻各方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互相协助,给予对方便利。一方行使权利需要他方协助时,他方不得拒绝。优势利益原则:在判断相邻各方利益冲突时,应保护较大利益而牺牲较小的利益。例如,在公益与私益发生冲突时,公益通常为优势利益;在私益上,人格利益较财产利益为优势利益;在财产利益中,生存利益较一般财产利益为优势利益。
三、相邻关系的种类与表现形式相邻关系因种类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但基本上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相邻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二是相邻各方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他方的合法权益。常见的相邻关系包括:
1、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或所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2、因宅基地的使用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3、因用水、排水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4、因修建施工、防盗发生的相邻关系;
5、因排污产生的相邻关系;
6、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