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家属探望服刑人员需按照我国《监狱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具体流程和注意事项如下:
一、判决后不同阶段的探望方式
1.判决生效后未移送监狱前
-嫌疑人通常羁押在看守所,家属可申请会见(部分地区仅限律师会见)。
-需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与服刑人员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出生证等)向看守所提交申请。
-部分案件(如涉及国家安全、重大敏感案件)可能限制会见。
2.已移送监狱服刑
-监狱服刑期间,家属需按监狱规定办理会见手续,一般每月1-2次,每次不超过30分钟至1小时(各监狱规定不同)。
-首次会见需携带:
-本人身份证;
-户口簿或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
-监狱发出的《会见通知单》(部分监狱需提前预约)。
3.暂予监外执行或假释期间
-服刑人员在外接受监管,家属可直接联系,但需遵守司法行政机关(如社区矫正机构)的规定。
二、探望具体流程
1.查询关押地点
-通过判决书或联系原办案机关(法院、看守所)获知服刑人员所在的监狱或看守所。
2.预约申请
-多数监狱要求线上或电话预约(如通过“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官网或地方监狱管理局平台)。
-部分监狱需现场排队,建议提前咨询(电话可通过司法局官网查询)。
3.现场会见
-需提前到达,接受安检,不得携带手机、录音设备等违禁品。
-会见时需遵守纪律(如不得使用暗语、方言谈论案情等)。
三、特殊情况处理
-异地关押:可申请远程视频会见(部分监狱开通此功能)。
-未成年人探望:需由监护人陪同,提供出生证明等。
-外籍服刑人员:需通过使领馆或监狱外事部门协调。
四、注意事项
1.禁止会见的情形:
-服刑人员处于禁闭、审查期间;
-家属无有效证件或拒不配合安检;
-涉及案件保密需要(需经监狱批准)。
2.其他联系方式:
-可通过监狱系统申请书信、汇款(需遵守内容审查)。
-部分监狱允许家属寄送照片、书籍(需审核内容)。
五、法律依据
-《监狱法》第40条、48条:服刑人员与亲属会见的权利及监狱管理规范。
-《看守所条例》第28条:留所服刑人员的会见规定。
建议家属提前联系服刑人员所在监狱的狱政管理部门,确认具体要求(如会见时间、人数限制等),避免因资料不全或政策变动导致无法会见。如需进一步帮助,可咨询当地司法局或聘请律师协助。
引用法条
法律依据 - 《监狱法》第40条、48条:服刑人员与亲属会见的权利及监狱管理规范。 - 《看守所条例》第28条:留所服刑人员的会见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