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读前思考】
1.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在什么情况下适用?
2.刑事无罪,是不是就等于民事无责任?
02【案例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3期(总第293期)
1.民刑交叉案件中,刑事裁判认定的事实一般对于后行的民事诉讼具有预决效力。但是,先行刑事案件中无罪的事实认定则需要区分具体情况。刑事裁判认定无罪,并不导致民事案件必然认定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不存在,相关行为是否存在还需结合证据进行判断和认定。
2.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认定事实的标准差异明显,即使刑事案件经过审理,认定被告无罪,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侵权的,仍可以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03【案例简介】
原告:武汉大西洋连铸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宋祖兴
1.2010年9月29日,宋某与大西洋公司签订《备忘录》,约定宋某与大西洋公司解除聘用关系。
2.同日,双方签订《离职后义务协议》,约定宋某担任大西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全面知晓大西洋公司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承诺离职后,不得有任何损害大西洋公司利益的行为,并对保密约定的范围、技术秘密的范围作了约定;关于竞业限制,约定自宋某离职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到与大西洋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其他用人单位内担任任何职务,不得为同类经营性组织提供咨询、建议服务等;大西洋公司给予宋某经济补偿和奖励。
3.恒瑞谷公司及杨某涉嫌侵犯大西洋公司商业秘密罪的刑事立案侦查和起诉后,法院作出(2016)鄂0102刑初17号判决书认定,恒瑞谷公司及杨某构成侵犯大西洋公司商业秘密罪,该判决书已经生效。
该刑事案件未涉及被告。
4.大西洋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宋某向大西洋公司返还已收取的奖励款10514462.44元及支付违约赔偿金。
04【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宋祖兴向大西洋公司返还已收取的奖励款共计10514462.44元。
2.判令宋祖兴支付违约赔偿金3154338.73元。
05【法院裁判】
一审判决结果:
驳回大西洋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理由: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恒瑞谷公司以及杨玉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侦查结果并未涉及宋祖兴,亦无宋祖兴侵犯大西洋公司商业秘密的事实认定。根据该刑事案件的侦查结果,恒瑞谷公司以及杨玉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与宋祖兴无涉。大西洋公司的该项诉称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大西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理由:
1.大西洋公司列举的大量证实宋祖兴违约行为的证据来源于刑事侦查阶段卷宗及单方鉴定结论,而刑事起诉书并不涉及对宋祖兴的指控,亦无宋祖兴侵犯大西洋公司商业秘密的事实认定。
2.大西洋公司不能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宋祖兴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或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存在,仅凭刑事侦查阶段的笔录、证言、非要式邮件文稿或资金流向等并不能证明宋祖兴出资设立恒瑞谷公司并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约定另行组建与大西洋公司具有同业经营性的其他公司,或在类似公司中担任职务及提供技术性服务。
故在大西洋公司举证证据均系间接证据且不能形成排他性证据链条的情形下,对其该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后大西洋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再审判决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民终1029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
三、宋祖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大西洋连铸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应退还的奖励补偿款及违约金共计13668801.17元。
再审判决理由:
1.先行刑事案件预决事实的预决力并不是没有条件的。
除了先行判决已经生效,先行案件裁判所确定的事实与后行案件事实存在相关性外,预决事实的证明必须已遵循了法定程序。就先行刑事案件对后行民事案件而言,有罪的事实认定当然地构成预决力;而无罪的事实认定则需要区分是因为被告人确实未参与未实施犯罪行为,还是因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如果是前者则有预决力,如果是后者则因为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不同可能有不同的认定。然而,与本案相关的刑事案件特殊之处在于,刑事起诉并未指控宋祖兴,刑事判决自然不可能涉及宋祖兴是否参与实施犯罪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亦不会就宋祖兴的行为是否违反《离职后义务协议》作出明确认定。因此,宋祖兴与恒瑞谷公司是否有关、关系如何这部分事实在先行刑事诉讼中未涉及,更谈不上经过正当程序查证并认定,因而不构成先行刑事诉讼预决事实,更不能据此直接在后行民事诉讼中认定宋祖兴与恒瑞谷公司无关。
2.宋祖兴与恒瑞谷公司之间的关系如何,还需要在本案中结合证据进行判断和认定。
现有证据已足以认定宋祖兴是恒瑞谷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其在离职后两年内以隐蔽手段隐名组建了与大西洋公司具有同行业竞争关系的恒瑞谷公司,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一、二审法院对相关事实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3.宋祖兴的行为违反了《离职后义务协议》关于竞业限制和保密义务的约定,且其手段较为隐蔽,主观恶意较为明显,大西洋公司按照约定提出的返还款项并承担违约金的要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06【案件来源】
1.《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3期(总第293期)
2.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35号武汉大西洋连铸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宋祖兴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185号湖北天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北华高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熊莉华、周园、罗敦俊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