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寻衅滋事无罪案例

#刑事案件

870浏览

2025-05-05 15:06:32

韩冰

韩冰 律师

河南归德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到国家信访局上访,并与接访人员发生争执,不具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未造成社会秩序的严重混乱。

  案例索引(2012)邯市刑终字第68号

  基本案情

  2008年8月5日,原审被告人杜某某乘坐火车进京到国家信访局上访。下午5时许,杜某某到达国家信访局时该单位已下班。邯郸市信访局驻京联络处工作人员刘某某对其劝返,被告人杜某某不听劝说,与刘某某发生争吵,磁县信访局局长黄某某等人闻讯赶到后对其进行了劝说,并让其和他们一起离开,等奥运会闭幕后再来上访。原审被告人杜某某不听劝阻,黄某某在拽拉杜某某的过程中手和腿被擦伤。经鉴定,黄某某的伤构成轻微伤。

  法院认为

  2008年8月5日下午,杜某某到国家信访局上访,并与接访人员发生争执,不具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未造成社会秩序的严重混乱。主、客观方面均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杜某某上诉提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意见,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一、撤销磁县人民法院(2010)磁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某某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