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裁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和条件,从三个方面考察:
第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这一规定从管辖法院和可能判处的刑期上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范围作了限定。
“可能判处”,是指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的具体量刑幅度确定的刑罚。
第二,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人民法院根据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认为案件事实明确,定罪量刑的证据客观全面。
第三,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被告人认罪认罚,是指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拟适用速裁程序的被告人,还应当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具结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被告人理解法律规定的含义,自愿适用速裁程序。
关于速裁程序的审判组织,本款明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