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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过敏致脸部红肿,卖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咨询

876浏览

2025-04-24 10:56:29

刘达

刘达 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咨询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网友咨询:

  我在网上买了一瓶面霜,用后脸上红肿发痒,联系卖家却说个人肤质不同,不关他们的事。这合理吗?难道我就只能自认倒霉?

  律师解答:

  卖家是否承担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但简单以"个人肤质差异"为由拒绝赔偿的做法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化妆品过敏可分为刺激性接触性皮炎和过敏性接触性皮炎两种类型,前者是因产品中某些成分直接刺激皮肤导致,后者则是因个体免疫系统对特定成分产生过敏反应所致。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商品,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若面霜中含有易致敏成分而未作充分提示,或实际成分与标注不符,则构成产品警示缺陷,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即使产品完全合格,若卖家在销售过程中有"绝对不过敏""适合所有肤质"等不实承诺,也可能构成欺诈,需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律师补充: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

  (三)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四)有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五)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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