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中,“诱骗”通常指以欺骗、诱惑等不正当手段,致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或者违背其真实意愿,从而实施某种行为。
诱骗的方式多种多样,可能包括虚假承诺、夸大利益、隐瞒真相、制造假象等,目的是误导他人作出对自己不利或者违背法律规范的决定或行为。
诱骗行为往往具有一定的故意性和目的性,行为人通过虚假陈述、隐瞒真相、制造假象等方式,误导他人从而达到自己的不法目的。例如诱骗他人参与犯罪活动、诱骗他人交付财物等。
例如,在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犯罪分子通过诱骗手段将妇女、儿童拐走;在组织卖淫罪中,通过诱骗手段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等。
诱骗行为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手段、被害人的认知能力、当时的情境等多种因素,以确定是否达到了刑法所要求的危害程度和违法性。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