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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与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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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3 15:00:13

郭凯文

郭凯文 律师

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

  一、想弄清楚这个问题,大家得先了解什么是“法定退休年龄”?

  根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一条规定,从2025年1月1日起:

  (1)男性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将从60岁逐步延迟至63岁。(每4个月延迟一个月)

  (2)女性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将从50岁、55岁分别延迟至55岁、58岁。(每2个月延迟1个月)

  二、这个法律问题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争议?

  真可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有些问题之所以会产生争议,是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而这个问题的争议,却主要是由于《劳动合同法》第44条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存在‘不一致’所导致的。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则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前者给劳动合同的终止增加了一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而后者从字面意思来看,似乎只要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就自动终止。于是,矛盾和分歧便由此产生了!

  尽管《劳动合同法》属于法律,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前者的法律位阶更高,但在实际应用中,大家各执一词,谁也不肯让步。有的观点认为这两个法律规定是相互冲突的,而有的观点则认为两者并不冲突,只是互为补充和完善的关系。最终的结果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观点不一致,律师之间观点不一致,法院之间观点不一致,各地区之间观点不一致....

  三、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如何认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关系?

  1.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既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又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4条“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目前这个裁判观点,已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普遍认可,各地规定和裁判方式均无争议。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2.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

  这类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既有认定劳动关系的,也有认定劳务关系的。大家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候,最好仔细研究一下当地的主流裁判观点。

  (1)有的地区认为属于“劳动关系”(实质审查):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如果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具体可以参照我前一篇文章→《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附20个劳动关系证据清单》

  (2)有的地区认为属于“劳务关系”(形式一刀切):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四、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此类问题的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认定”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虽然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但法院在认定时不应仅对劳动者年龄作形式审查,而应作实质审查。需要审查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是否与用人单位有关。

  1.如果非用人单位原因导致,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终止权不受影响,可认定劳动关系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自然终止。

  2.如果是用人单位原因导致,人民法院应认定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丧失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赋予的劳动关系终止权,《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不适用于该劳动者,在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双方劳动关系既无法自然终止,用人单位也不得主动终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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