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一是,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的前提,是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明显不当”是指刑罚的主刑选择错误,刑罚的档次、量刑幅度畸重或者畸轻,适用附加刑错误,适用缓刑错误等。
二是,人民法院对量刑具有最终裁判权。
对于人民检察院调整后的量刑建议,如果仍然明显不当的,且被告人、辩护人未就调整后的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也不应采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提出异议是充分行使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权,这里的异议包括对确定量刑的法律依据、量刑幅度、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存在异议。
若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部分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出的异议具有合理性的,在依法作出判决时,也应注意与其他未提出异议的具有相同行为的同案犯的量刑保持平衡,使类似的行为获得同等程度的惩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