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如果发现存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的,不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这里的特殊情况,具体有以下几种:
第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的等等。
这种情况,就算被告人自认为或者误认为构成犯罪,并且认罪认罚,人民法院也不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在这种情况下,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并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作出无罪判决;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才可以作为认罪认罚案件处理。如果被告人不是自愿认罪认罚,则可能存在司法不公正。
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对犯罪行为的定罪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但是适用速裁程序违背其真实意愿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审理。
第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果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将不再具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基础,也不能再依照认罪认罚制度作出依法从宽的处理。
人民法院对于这类原先适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第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判决。
第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比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前,刑法刚作出修改,被告人的行为依照修改后的刑法处罚更轻的,人民法院就不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