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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主动喂公司养的狗摔伤,算不算工伤?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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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1 10:26:19

郑泽敏

郑泽敏 律师

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

  一员工在工作地点摔跤骨折,当地人社局认定是工伤,而公司不服,认为该员工是因为喂狗才摔伤的,这并不是公司给其安排的工作,不算工伤。

  法院会怎么判?到底是不是工伤

  2022年4月4日6时40分左右,王某在石家庄市某小区三区二期工地摔倒致伤。2023年7月14日,王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人社局认定王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另查明,王某与劳务公司于2022年2月19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自2022年2月19日始至项目承包内工作任务完成即行中止,工作地点为某小区三区项目部,岗位为工地信号员。

  针对王某受伤后赔偿事宜,某劳务公司(甲方)与王某(乙方)于2023年3月24日签订《协议书》,对赔偿费用进行了协商。该协议书载明:“王某因踩到混凝土泥浆,不慎滑倒。起身后右手疼痛难忍,项目部安全员立即送到附近医院医治。医院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但公司有相关证人表示,王某是在喂狗的过程中摔伤的,并非因为工作原因。因此公司认为,王某不是工伤。

  公司不服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遂将当地人社局诉至法院。

  法院:工伤认定准确

  庭审过程中,劳务公司申请证人高某出庭作证称,“王某是在喂狗的过程中摔伤的”“我给王某霞打电话录的音,我问她到底怎么回事,是王某霞让王某去喂狗,然后我问她是不是事实,她说这绝对是事实”。

  对此,人社局不予认可,称王某霞并未出庭作证,录音的形成时间、具体通话人身份无法核实。一审法院认为,结合人社局提交的证人证言、工伤认定调查笔录、诊断证明、王某受伤照片等可知,事发当天,王某打卡后进入劳务公司承包的某小区三区二期工地,在前往吊料过程中摔伤,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且事发后公司针对工伤赔偿事宜与王某协商并签订协议书,也证明公司对王某因工受伤事实的认可。现公司主张王某是在工地喂狗时摔伤,并申请高某出庭作证,但证人高某的主张依据是与王某霞的通话录音,而王某霞并未出庭作证,公司对其主张也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

  因此,人社局结合上述证据作出的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适当,程序合法,该院予以维持。判决驳回某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公司辩解王某系因在工地喂狗时受伤,公司并未安排其此项工作,应由王某自行承担责任。但狗是公司喂养看护工地的,并非王某私自喂养的。即使王某如公司辩解的是在喂狗时滑倒受伤,那也是为了单位利益,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且公司提供的证言,系其员工所出,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对该单一证言,法院不予采信。故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一审判决正确,亦无不当。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引用法条

主要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该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司法实践中,如王某在工地喂狗摔伤的案例,虽然公司称其喂狗行为不是公司安排的工作,但狗是公司喂养看护工地的,法院认为即使员工在喂狗时滑倒受伤,也是为了单位利益,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员工受伤不是工伤,那么员工的工伤认定申请可能会得到支持。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