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10日以下的拘留。
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本规定在执行中要注意三点:
(1)这里的规定执行,首先需符合规定的应当出庭的条件,即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通知其出庭该证人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
(2)对证人的处罚有两种方式,一般情况下予以训诫即可,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予以拘留。这两种情况都意味着对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不是一律都要予以处罚。
(3)对根据规定免予强制到庭的人,包括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能因为其未出庭而予以训诫或者拘留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