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是对诉讼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形成的意见,对于案件的定性具有直接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其质证。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是保证鉴定意见真实性、证明力的重要形式。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鉴定人出庭的条件和对不出庭的鉴定意见如何处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在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情况下,鉴定人应当出庭:
一是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
二是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
关于鉴定人不出庭的后果,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是一个非常明确的规定,就是说,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鉴定人不出庭的,其鉴定意见将失去证据作用。
因为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不同,鉴定意见是专业人员根据科学方法和自己的专业知识作出的判断,不具有唯一性,鉴定人不出庭的,可以另外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