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4年2月1日17时左右,崔某的父亲驾驶崔某的小车,搭乘崔某及崔某的母亲,从鹤岭镇往响水乡亲戚刘某家吃生日饭。当车辆行驶至距离目的地不到100米处时,因路面湿滑,车辆陷入危险境地。车上人员下车后,刘某家的客人小龙前来帮忙查看情况,小龙在未取得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自作主张启动小车,导致车辆翻入菜地。崔某立即电话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到达现场后,要求小龙提供驾驶证,而小龙无法提供,保险公司以驾驶员无证驾驶为由拒赔。经评估,崔某因车辆维修费、评估费、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等合计损失46415元。崔某与小龙就赔偿数额不能协商一致,遂将小龙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雨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主要焦点为:当事人双方责任划分如何认定的问题。在本案中,被告小龙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启动原告崔某的小车,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翻入菜地引发事故,法院酌定被告小龙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崔某对其所有的车辆具有管理义务,该车已陷入险境,应当由具有驾驶资质的驾驶员进行操作,原告未审查被告驾驶资质,也未阻止被告操作其车辆,在本次事故中疏于管理,法院酌定原告崔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综上,被告小龙与原告崔某在本案中责任划分认定为70%︰30%。综上,原告崔某各项损失共计46415元,根据责任比例划分,法院判决被告小龙赔偿原告崔某32490.5元(46415元×70%),原告崔某自负13924.5元(46415元×30%)。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