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韩某与被执行人仲某原本是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因仲某迟迟未还款,韩某无奈向槐荫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仲某名下银行账户中的16万余元。然而不多久,槐荫法院却收到了异议人何某的执行异议申请。原来,何某是仲某参与的一起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当时仲某被判令退赔其经济损失10万元。由于仲某名下仅有的存款已被槐荫法院冻结,何某担心无法追回这笔刑事退赔款,因此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对这10万元的冻结,并将该笔款项移交给作出刑事判决的法院执行,优先退赔他所受的损失。
法院审理:这是一起看似简单却涉及多项法律适用的民间借贷与刑事退赔相结合的执行案件,案件主要涉及到两部分法律问题:一是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问题;二是刑事裁判涉及财产部分执行的问题。参与分配制度指的是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执行财产按其债权性质或债权数额比例予以受偿的一项法律制度。执行程序开始后,如果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且符合以下条件,法院应启动分配程序:(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2)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3)债权人已取得执行依据,或虽未取得但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等应分配情形;(4)债权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执行终结前提出书面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因为何某是仲某刑事案件退赔的受害人,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况,其可以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但在本案中,何某并不是通过参与分配的法定程序来主张其刑事退赔顺位,而是直接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起异议,这在法律程序上是不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所以,法院是依据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对仲某名下财产进行冻结的,程序合法、依据明确。所以,何某要求法院解除冻结,没有法律依据。随后,槐荫法院也收到了作出刑事判决的法院发来的《参与分配函》,并依法纳入分配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零六条的规定,法院将依照合法顺序制作执行分配方案,并送达相关各方,如果任何一方对分配方案有异议,可以依法提出。最终,槐荫法院依法驳回了何某提出的执行异议,原因是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受理范围。目前,该裁定已经生效。仲某名下冻结款项的分配,正在依法有序进行中。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