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2年4月11日,王某为其名下汽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期间为2022年4月11日10时30分起至2023年4月11日24时0分止,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为270000元。2022年7月,袁某驾驶该汽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经交警认定,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将受损车辆转卖给他人,但未办理保险过户手续。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向法院申请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结论为车辆损失80000元。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王某已将案涉车辆转让,无权就案涉车辆保险权益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公司向王某签发保险单,王某与保险公司成立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切实履行合同。《机动车商业保险单》中约定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270000元,保险期间为2022年4月11日10时30分起至2023年4月11日24时0分止,故在保险期间且保险限额内机动车发生事故,王某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损失。保险公司辩称,案涉车辆已经转让,王某无诉权,法院认为,虽然案涉车辆已转卖,但事故发生时其是车辆所有权人,也是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故对本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王某享有保险利益。且王某明确已经将案涉车辆转卖但未将案涉保险索赔权益一并转让,故对于王某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8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