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是为了发挥集体智慧,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避免单个人的意见可能出现的错误,合议庭由数名法官或陪审员组成,每个人对案件的处理都有发表意见的平等权利。
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这一规定体现了庭审的民主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案件经过评议得出符合多数人意见的评议结果。
特别是在事实的认定,证据的核实,以及是否构成犯罪,量刑的适用等方面,如果只听取个人意见或者仅凭长官意志所左右而不经过充分讨论,就会使案件得不到充分的评议,为形成错案埋下隐患,同时也失去了组成合议庭的意义。
为了尊重少数人的意见,也为了更为客观地反映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意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的时候,应当制作评议笔录,如果存在不同意见,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结束后,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
“评议”是指合议庭的组成人员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在事实的认定,证据的核实,以及是否构成犯罪,量刑的适用等方面进行评判、讨论的过程。
“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是指合议庭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经过对案件的评议,以超过半数人的意见作出对被告人有罪、无罪以及罪轻、轻重,适用什么刑罚的决定。
“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是指合议庭组成人员中不超过半数的人对案件的评议结果存在异议或持有不同意见,将其提出的异议或不同意见记入评议笔录。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