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这是对于犯罪嫌疑人符合特殊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起诉或者部分不起诉的规定。
一是,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
自愿如实,是指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和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主动坦白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动机,交代犯罪行为,说明犯罪事实、过程、结果等,所坦白的内容真实、完整,且基本能查证属实。
犯罪嫌疑人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应是其涉嫌犯罪的全部事实,包括司法机关尚未掌握或者尚未完全掌握的犯罪事实。
二是,犯罪嫌疑人要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情形。
这种特殊情形只能是极其个别的例外,需要在国家层面慎重研究、统筹把握。因此,具体判断和把握“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标准应当非常严格。
三是,需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符合本款规定的特殊情形下,不论是公安机关撤销案件还是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部分不起诉的决定,都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只有经国家最高的法律监督机关核准,才可以适用。
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