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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想查账,公司不让怎么办?

#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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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2 14:34:58

徐洋洋

徐洋洋 律师

山东豪德(济南)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甲公司股东系钱某、周某。2024年1月,周某要求钱某提供公司账目明细、交易流水,对账后退出公司,钱某未予回复。2024年4月,周某将甲公司起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三日内提供2020年6月至今的所有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供周某查阅和复制;提供自2020年6月至今的所有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及其他辅助账簿)及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私户银行流水等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周某查阅。审理中,周某明确诉讼请求,要求查阅的时间段为2022年6月至2024年5月;私户银行流水指钱某的个人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甲公司辩称,周某从未向公司提交过任何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甲公司一直遵循财务公开的经营原则,从未向周某隐瞒财务数据,也没有对周某获取财务数据设置任何障碍,周某完全可以随时到公司进行查阅,故周某采取诉讼的形式要求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实上的必要,请求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周某要求查阅、复制2022年6月至2024年5月期间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周某已说明了查阅目的,甲公司允许查阅,在本院组织下,原被告虽自行进行了相关资料的查阅,但周某主张甲公司未能提供其自认存在的涉案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故周某要求继续查阅相关资料,本院予以准许。甲公司辩称周某未履行前置程序,不应支持相关诉求,但通过微信聊天记、电话录音,周某已事先提出过相关诉求,此后通过本案诉状的形式向甲公司提出了详细要求,庭审中亦明确了查阅目的,甲公司表示同意周某进行相关查阅,但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完整材料,故该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周某要求查阅钱某的个人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不属于股东知情权的查阅范围,甲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故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甲公司提供本公司自2022年6月起至2024年5月止的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周某查阅、复制,上述材料由原告周某在被告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复制,地点在被告实际经营地办公区域内,查阅、复制时间为5个工作日;被告提供本公司自2022年6月起至2024年5月止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及其他辅助账簿)及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有关周某查阅,上述材料由有关周某在被告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地点在被告实际经营地办公区域内,查阅时间为5个工作日;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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