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我国对特许经营作出具体规定的专项法律法规主要有三部,分别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其中主要还是针对品牌商总部和加盟店之间的法律关系的相关规定,以保护在特许经营关系中所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加盟店的法律权益。
随着近几年频频出现的加盟店关门跑路事件,另外一层法律关系也突显出来,即加盟店本身和外部债权人的关系,特别是涉及到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时,品牌方是否应当担责呢?由于商业特许经营法律关系存在两个主体(特许方和被特许方,即品牌方和加盟方),这两个主体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加盟方和品牌方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协作,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合同关系,并没有从属性。各加盟店一般为独立的经营主体,在总部指导下独立经营、自负盈亏。那么一旦加盟方经营不善倒闭、跑路,受侵害的消费者将很难直接向品牌方主张权利。尽管品牌方和加盟方的合同中一般都约定有监督条款、制裁条款,但该条款的设定目的是为了维护品牌方的品牌形象,与消费者不具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基于合同的相对性,消费者也无法直接向品牌方索赔。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