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第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盲”是指双目失明;“聋”是指两耳失聪;“哑”是指失去语言功能。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指病情尚未达到完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程度,还有部分识别是非、善恶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
规定对上述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要是考虑,这些人因其生理上的缺陷,可能会造成其法律知识的欠缺和对外界事物认识的偏差,对具结书的认识可能会存在障碍,从而影响具结书的法律效力。
第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嫌疑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第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如因严重疾病等原因无法签署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并不意味着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是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所犯罪行的确认,并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的承诺,由于特殊原因,无法签署具结书,如果犯罪嫌疑人是自愿认罪认罚的,虽然没有签署具结书,仍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