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二被告人对违法建设的监管、查处行为,不必然导致涉案土地出让金的流失。
案例索引(2013)淮刑他字第016号
基本案情
河南省隆华房地产开发公司、淮滨县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淮滨县万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分别于2006年和2007年,通过挂牌方式取得位于淮滨县县委东侧的三宗国有出让土地的使用权,面积分别为17888平方米、15186.02平方米和51255.60平方米,用于开发隆华花园小区、鸿鑫花园小区和金地富贵佳苑小区,该三个小区于2010年开始动工建设,现均已完工。
2010年10月,被告人赵宾所在的中队负责上述三宗国有土地建设的监督管理,在巡查中发现了河南省隆华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崔X),在开发淮滨县隆华花园小区的过程中,虽然办理了规划、准建手续,但其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规划范围,在该小区规划以外,东侧一宗未出让的国有土地,建了一栋四间四层的楼房,赵宾向被告人杨金明、吴X(另案处理)作了汇报。后淮滨县住建局城建监察大队对其进行了立案,并于2010年10月14日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同年11月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停止施工,完善手续,罚款60554元。
2011年1月,被告人赵宾在巡查中发现万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开发的金地富贵佳苑小区和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开发的鸿鑫花园小区,在没有办理规划、准建手续的情况下,就擅自开工建设,赵宾向被告人杨金明、吴X等人作了汇报。后淮滨县住建局城建监察大队进行了立案查处,于2011年4月13日对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停止施工、补办手续、罚款1320000元;于2011年4月13日对万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停止施工、完善手续,罚款4075000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杨金明作为淮滨县住建局城建监察大队的大队长,被告人赵宾作为淮滨县住建局城建监察大队负责涉案小区片区的工作人员,二人在工作中对金地富贵佳苑小区、鸿鑫花园小区、隆华花园小区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了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后,作出了行政处罚并向相关领导汇报。另二被告人对违法建设的监管、查处行为,不必然导致涉案土地出让金的流失。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行为导致土地出让金流失的依据不清。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金明、赵宾严重不负责任,有未履行的工作职责的行为导致土地出让金流失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上,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不能成立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杨金明无罪。
二、被告人赵宾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