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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罪认罚案件审查起诉时告知义务及听取意见的规定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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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7 10:57:12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第一,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诉讼权利”是指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程序性的权利,如有权委托辩护人;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提供辩护;约见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等。

  “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是指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有关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及其他实体性和程序性的规定,如对有关犯罪的刑罚,从轻、减轻、免除刑罚,自首和立功等;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的要签署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等。

  第二,明确有关事项必须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具体包括以下4项:

  一是,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涉嫌的犯罪事实”是指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等移送起诉后,经人民检察院审查拟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但必须已经达到“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罪名”是指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拟指控的具体犯罪的名称。“适用的法律规定”是指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拟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的具体量刑建议及适用的审判程序的建议等。

  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这些情况会直接影响到犯罪嫌疑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所以有必要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二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幅度内,适用相对较轻的刑种或者处以较短的刑期,从轻处罚的情形是刑法明确规定的,如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预备犯、未遂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犯罪后有自首、立功情节的等。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减轻处罚的情形也是刑法明确规定的,如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有自首、立功情节,防卫过当的等。

  “免除处罚”,是指对犯罪的人确定其有罪,但免除其刑罚处罚,免除处罚的情形也是刑法明确规定的,如刑法总则规定的对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预备犯、中止犯、从犯、犯罪后有自首、立功情节的等。

  人民检察院对于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也涉及到犯罪嫌疑人承担的法律后果,需要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三是,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由于认罪认罚案件是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也没有异议,并且已经接受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因此,法庭审理程序一般都比较简化,并区别案件不同情况分别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或者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其他第一审案件,即使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也不能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

  四是,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对于需要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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