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第一,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参照侦查中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讯问时,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制成笔录。
第二,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一是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案件处理情况的意见,如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的意见,包括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就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以及罪行轻重、是否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的意见;被害人对自己受侵害情况的意见、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赔偿的要求等实体性意见。
二是听取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等程序性的意见,包括侦查活动中有无违法情况,采取强制措施是否合法,是否需要补充侦查调取新证据等发表的意见。
第三,有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对有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人民检察院对于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的有关情况,都必须详细记录在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