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的一般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按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的审查要求,在一个月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是指案情重大或者案件情况复杂,在一个月内不能办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5日的审查期限。
对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如何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的,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办案期限。
改变管辖,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或者案件需要依法调整管辖的情况。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