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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二者之间的关系?

#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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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4 10:23:29

牛永翔

牛永翔 律师

广东商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总则编第180条规定了不可抗力制度,合同编第533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与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相比,有了很大变化。不可抗力作为一项法律事实时,有可能产生多项法律后果,涉及免责事由、合同法定解除、情势变更、诉讼时效、风险负担等相关制度。

  (1)如果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一方出现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情形,要不要承担民事责任,需结合《民法典》第180条和第590条来理解和把握。

  (2)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当事人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应结合交易背景、合同性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等予以综合分析,特别需要正确判断不可抗力事实与合同履行不能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3)根据《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如果在合同成立后,因不可抗力引起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制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这里,不可抗力事实只是导致情势变更事实发生的原因事实,并非不可抗力事实直接影响合同义务的履行,这是正确区分适用不可抗力制度还是情势变更制度的关键。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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