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合意的书面文件,但其生效需满足法定条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离婚协议的生效需符合以下核心要件:
一、双方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
离婚协议必须以双方自愿为基础,排除欺诈、胁迫等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协议应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且第1077条赋予双方在离婚登记申请后30日内单方撤销权。若一方举证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被胁迫或重大误解,可主张协议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7—151条)。
二、采用书面形式
离婚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及《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需审查书面离婚协议,否则不予受理。
三、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确认
离婚协议签订后,双方需共同至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30日冷静期后再次确认离婚意愿,登记机关审查通过并颁发离婚证,协议方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6—1078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若双方未完成离婚登记,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条款仅视为一般民事约定,不产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
四、内容合法且不损害他人利益
离婚协议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例如:
不得约定免除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不得恶意串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不得限制一方再婚自由或探视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1086条)。
五、具备可执行性条款
协议需明确财产分割方式、抚养费支付时间等具体内容,避免因条款模糊导致履行争议。例如,涉及房产过户的,应明确办理期限;涉及分期支付补偿款的,需约定逾期违约金。若条款无法执行,法院可能重新分割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无效情形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154条,以下离婚协议条款无效:
约定“一方放弃探视权”或“子女与父母永久断绝关系”;
虚构债务逃避财产分割;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实务建议
离婚协议签署后,可对关键条款办理公证或通过诉讼程序转化为民事调解书,以增强强制执行力;
涉及股权、不动产的,应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避免善意第三人介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各地对抚养费标准、财产价值认定存在司法惯例,建议提前咨询当地律师。
离婚协议生效是身份关系解除与财产分割的关键节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必要时借助法律专业人士审核条款,避免因协议瑕疵引发后续诉讼风险。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