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具体程序。
做出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有利于办案人员依法执行查封、扣押,有利于证明作为证据使用的财物、文件来源的合法性,以体现证据的证明力,保证查封、扣押的与犯罪有关的财物、文件经核实可以作为定案根据使用。如在搜查中发现犯罪工具、设备予以扣押,被搜查人和在场见证人都在清单上签名盖章,则有利于证明该犯罪工具、设备的出处,以证明被扣押物持有人与进行犯罪活动的联系。如没有上述签章,则很难说明有关当事人和所扣押物品的关系,削弱该证据的证明作用。
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遗失或者被个别人员将查封、扣押财物私自截留或挪作他用。
查封、扣押财物有四个步骤:
一是查点。
侦查人员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持有人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查点清楚;
二是开列清单。
在查点的基础上,应当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在清单上写明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名称、规格、特征、质量、数量,文件的编号,以及财物、文件发现的地点,查封、扣押的时间等;
三是签名、盖章。
清单应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在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四是留存。
查封、扣押清单一份交给持有人或者其家属,另一份由侦查机关附卷备查。当场开列的清单,不得涂改,凡是必须更正的,须有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共同签名或盖章,或者重新开列清单。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