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流程主要包括审查对象的识别、标准核对、例外情形判断、书面结论形成及监督整改等环节。以下是具体开展流程的详细说明:
一、确定审查对象
1.识别是否需要审查
-所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均需审查,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合同、协议等。
-无需审查的情形:内部管理文件(如人事、财务)、一般事务性文件(如会议通知)、过程性文件(如征求意见函)和常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
二、初步审查与意见征求
1.起草单位自主审查
-按照“谁起草、谁负责”原则,由政策起草机构对照《条例》的四大类审查标准(限制市场准入、商品要素流动、生产经营成本、经营者自主权)进行初步评估。
2.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必须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如政府网站)或定向征求经营者、行业协会意见,并在书面结论中说明采纳情况。
-涉及商业秘密或敏感政策的,可采取保密处理。
引用法条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