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发现场或其他场所发现的与案件有关的尸体必须认真检查。尸体解剖是尸体检验中经常使用的手段,目的在于确定判断凶器的种类,死亡的原因,判明死亡的时间、致死的手段和方法,以便于认定案件的性质,分析研究案情,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
在尸体检验的过程中,相关人员不仅需要依法及时对尸体进行检查、解剖,以防尸体上的痕迹因尸体的变化和腐烂而消失,同时还应尽量尊重死者家属的感情,争取其理解和支持,以确保侦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一,决定对死因不明的尸体解剖的权力属于公安机关,而且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其他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决定对死因不明的尸体进行解剖,也无权进行干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尸体解剖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医或者医生进行。
尸体解剖要进行尸表检验,即详细察看尸体的位置、姿态、尸体周围的环境和情况,注意发现尸体周围痕迹和物品的情况,以免在尸体检验时对其他痕迹、物品造成破坏,影响其证据价值的发挥;对尸体的衣着、身长、体格状况、皮肤颜色等特征进行观察、测量;观察尸体是否已出现尸斑、尸僵现象,尸体是否已开始腐坏,腐坏的程度如何。
还需要察看尸体各部位是否有损伤,损伤的具体位置、形状、大小、深浅和方向等等。
如果通过尸表检验尚不能确定死因的,或者对死因有疑问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进行尸体解剖。
解剖尸体可根据案件的不同要求进行局部解剖或者系统解剖。解剖应在特定场所进行,如公安机关的解剖室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等,如情况紧急,需在现场解剖的,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隔离措施。
解剖后应当作出解剖结论,写明死亡原因,死亡时间,损伤位置、特征、病史等。检验尸体的一切情况,应详细写成笔录,并由侦查人员和实施检验的法医或医师签名或盖章。
第二,公安机关决定解剖尸体,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家属在场有两个好处:一是家属目睹解剖情况,有利于家属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案情,使侦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二是客观上起到了对公安机关解剖尸体进行监督的作用,有利于促使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