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一些劳动者出于尽快得到赔偿款等目的,在遭受工伤事故时选择与用人单位达成“工伤私了协议”,但在协议履行完毕后,法律风险也会随之而来。近日,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认定“工伤私了协议”因显失公平无效,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3万余元。
2022年10月,张某入职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负责某工程水电项目,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为该项目投保了团体工伤险,但未能提供人员参保名单。同月,张某在作业时被水钻机搅伤,某公司支付了全部医疗费。
2023年1月,某公司与张某达成合意并签订了《协议书》,载明:张某已知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因涉案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某公司一次性赔偿张某2.7万余元,事后张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某公司主张权利。协议签订后,某公司向张某支付了2.7万余元赔偿款,张某出具了领条。
2023年2月,张某的损伤被认定为工伤。2023年11月,经有关机构鉴定,张某构成十级伤残。张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3万余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了张某的申请。后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某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某公司应当依法为张某购买工伤保险。某公司虽为其承建的工程项目参保了团体工伤险,但未能提供项目人员工伤参保名单,也未单独为张某购买工伤保险。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虽然某公司与张某达成的《协议书》已履行完毕,但系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达成,此时张某对自身伤势及对工伤赔偿的法定项目、标准缺乏清晰认识,且双方签订协议的赔偿数额仅为2.7万余元,远低于张某依法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总金额15.7万余元,导致某公司义务明显失衡,违反公平原则,严重损害了张某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若干标准》(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的协议中,双方约定的给付标准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且已实际履行,劳动者主张该协议无效的,可以认定该协议无效;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后,劳动者在仲裁时效内要求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补足差额部分,可予支持。”故法院依法认定该《协议书》无效。
综上,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张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3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具有国家强制性,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需承担相应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而工伤赔偿协议事关劳动者的人身权益,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劳动者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协议系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前达成,双方约定的给付标准明显低于法定标准,即使已实际履行完毕,该协议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用人单位仍应按法定标准向劳动者补足差额部分。
现实生活中,由于赔偿义务人和赔偿权利人之间地位不对等、信息不对称以及赔偿权利人希望避免繁琐程序、尽快解决纠纷的急迫心理等因素,双方签订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工伤私了协议”时有发生。在此提醒,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应在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已出、法定工伤待遇的项目及标准等事实清楚的前提下,经平等自愿协商,合理确定赔偿金额,确保工伤劳动者享受应有待遇,避免后续可能存在的一方反悔的风险。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 法条内容: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分析:若工伤私了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也无欺诈等情形,法院一般认定有效,驳回劳动者反悔请求;若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如协议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达成,劳动者对伤势及法定赔偿项目、标准认识不足,且约定赔偿数额远低于法定标准,法院会支持劳动者撤销协议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法条内容: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分析:如果劳动者能证明签订协议时,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或协议显失公平,法院会判决协议可撤销,用人单位需按法定工伤赔偿标准赔偿。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法条内容: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分析:劳动者反悔后可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再向法院起诉,法院会依法审查协议效力及劳动者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