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形式,询问证人是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向证人调查案情的一项侦查活动,是获取证人证言的主要渠道。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当从有利于查明案情,获取证据,有利于保护证人提供证据积极性的角度出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询问地点。
为了防止证人之间相互影响,确保证人证言真实可信,保守案情秘密,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四种询问证人的地点:
(1)在犯罪现场询问证人。在犯罪现场询问证人,可以第一时间迅速获得现场证人的证言,“犯罪现场”既包括实施犯罪的现场、产生犯罪结果的现场,也包括与犯罪案件相关联的现场。
(2)到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询问。
(3)到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询问。
(4)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有利于保证证人的安全,也可以避免证人单位、亲属或者其他人的干扰,有利于证人如实提供证言。
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即出示能够证实侦查人员身份的有效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即出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为询问证人专门开具的,载有询问人、被询问人姓名的证明信。
“必要的时候”主要包括:案情涉及国家秘密,为了防止泄密;证人的所在单位或其家庭成员及住处周围的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为了防止干扰,保证证人如实提供证言及证人的人身安全;证人在侦查阶段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作证行为的,为便于为证人保密,消除证人的思想顾虑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