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6月,楚某在某儿童摄影工作室办理了摄影会员服务并预交了1099元摄影费用,为其子女购买了1套摄影服务,服务期限为3年。某儿童摄影工作室系在山东省莱阳市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范围包含儿童摄影服务、婴儿游泳洗澡服务。2022年7月,某儿童摄影工作室因经营不善,不再继续开展摄影业务,楚某在双方约定的拍摄期间内去过工作室2次,第一次工作室称升级装修,装修好了以后会通知,第二次称转给某婚纱摄影了。楚某找到某婚纱摄影要求拍摄时,某婚纱摄影答复不再接受委托拍摄,导致楚某一直未完成拍摄。后楚某多次联系某儿童摄影工作室,被告知其已经不再经营。同年,某儿童摄影工作室因未依照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异常企业。楚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某儿童摄影工作室未履行摄影义务为由,要求其全额退款1099元,并由对方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预付卡消费服务合同中,由于商家闭店导致服务义务无法继续履行的,是否应返还消费者预付款以及商家给予消费者折扣后应返还预付款具体金额的认定问题。对于是否应返还预付款项的问题,原告楚某与被告某儿童摄影工作室之间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原告楚某提供了被告某儿童摄影工作室为其出具的带有被告某儿童摄影工作室印章的付款票据及与之相应的微信付款凭证,用以证实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已然成立。原告楚某还提供了其与被告某儿童摄影工作室的聊天记录,用以证实被告并未履行相应的服务义务且无法再继续提供相应摄影服务。被告某儿童摄影工作室因经营不善,不再继续开展摄影业务,因自身过错不能继续为原告楚某提供摄影服务,导致双方的服务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原告楚某并无过错,被告应当依法返还原告预缴的摄影费用。对于应当返还的金额认定,被告某儿童摄影工作室为招揽顾客,以预缴费享折扣名义,为原告办理了价值1599元的摄影套餐。原告楚某提供的微信缴费证明可证实,其实际预缴费金额为1099元,因而退还金额应以实际付款金额为准,原告楚某要求某儿童摄影工作室返还剩余摄影费1099元的诉求于法有据。莱阳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儿童摄影工作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楚某1099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楚某向被告某儿童摄影工作室充值预付款1099元用以购买其子女的摄影服务,双方之间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已实际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后因经营不善等各种原因,导致被告闭店不再经营,原告办理的预付摄影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其剩余1099元尚未使用。原告以消费过程中保留的较为完整的消费记录及消费票证为据,在与被告沟通无果后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认定本案为服务合同关系,虽案涉金额较小,但依据原告提供的消费佐证及与被告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将1099元预存摄影费用全额返还,保障了消费者权益不受损害。
法官提醒,事后救济均不如事先防范。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之前,要理性消费、拒绝不必要的超前消费、谨慎把关商家的经营能力(如营业执照年限、企业年报、舆论报道、注册资本、商家声誉等)。在办理预付卡时,尽量签订书面协议,仔细阅读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不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以防遇到纠纷后出现责任不清的问题,对于霸王条款勇于说“不”。在支付预付款项时,核对好收款方名称是否与经营者名称一致。付款之后,留存好与经营者签订的合同、发票等相关凭证。近年来,提前缴费、预缴充值等“预付式消费”日渐兴起,经营者以办卡享折扣、充值送好礼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额外优惠,吸引消费者以整存零取方式享受到更多服务。经营者采取这种经营方式,可以长期锁定一定规模的固定消费人群,尽快收回前期投入,因此这种消费方式受到了许多经营者的极力推广。但这种消费方式,需要消费者前期投入资金,导致消费行为被长期“捆绑”,消费者因此承担了办卡容易退款难、预付钱款打水漂、加盟商店无法使用等合同履行风险与隐患。预付式消费的实质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建立的合同关系,不管是服务合同关系,还是买卖合同关系,均受相关法律法规约束,很多时候消费者对于此类小额充值选择不再追究,这既直接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也不利于消费市场的规范。本案的妥善解决,对于规范预付消费市场、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有着积极意义。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 第五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五条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击破了商家设置的“过期作废”条款,保障了消费者权益。 • 《民法典》合同编: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可防止商家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