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8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及第1071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参照广东某法院判例观点:“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是未婚生育小孩,但被告作为小孩的父亲有抚养小孩的法定义务,对于原告在生育小孩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该费用是原告为保障小孩平安出生及健康成长产生的必要费用,被告与原告应依法共同承担所产生费用。”如同居期间女方怀孕,需要做终止妊娠手术的,可向男方主张因手术产生的医疗费及营养费等合理费用。因此,女方在同居期间怀孕需要做中止妊娠手术请求男方分担部分因此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引用法条
《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