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家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是指企业因特定法定情形(仅限于破产重整、经营严重困难、技术革新、客观经济情况重大变化四类情形)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时,依法定程序(提前30天向工会/职工说明→听取意见→向劳动部门报告)一次性裁减一定数量(裁减20人以上,或占职工总数10%以上)劳动者的行为。
一句话概括:企业“经济性裁员”程序复杂,需民主程序+行政备案;而普通裁员,无需备案,但需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大家可以把“经济性裁员”理解为一个专业术语。它有着严格的“法定适用情形”和“法定程序要求”,只有所有的条件都具备了,才能按照“经济性裁员”的法律规定去操作。如果滥用或者自行扩大“经济性裁员”的适用范围,都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二、我对“经济性裁员”还是一知半解,有没有简单粗暴的理解方式?
考虑到普通民众对专业法律术语可能理解起来比较吃力,所以郭律师将“经济性裁员”的一些核心特征总结归纳一下,请各企业在裁员时,对号入座即可!
【法定适用情形】“经济性裁员”必须满足4种情形之一(破产重整、经营严重困难、技术革新、客观经济情况重大变化);
【裁员人数限制】一次性裁减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
【严格履行程序】提前30天向工会/职工说明→听取意见→向劳动部门报告。
企业在适用“经济性裁员”时,务必对照上述几个步骤,逐项比对,如果同时都具备了,那就很有可能属于“经济性裁员”了。
三、企业“经济性裁员”需要向哪个“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这里所说的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理解为就是向当地人社局备案的意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这里的“劳动行政部门”一般指的是“企业当地人社局”。但不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经办部门,比如有的地方可能由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也可能由专门的科室处理。在一些南方试点地区,也可能是线上系统进行备案。
四、企业“经济性裁员”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一般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企业如果在裁员方案确定后一般在15日内,需要向当地人社局提交报告进行备案。人社局会在10-20个工作日内出具《裁员备案回执》。由于各地政策不一致,郭律师在此简要概述需要提交的主要备案材料(具体材料需参照当地政策规定):
(1)《裁员方案报告书》,方案需包含裁员名单、补偿标准、实施时间等,需要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2)《职工意见反馈记录》,需要有职工代表签字/工会盖章;
(3)《生产经营困难证明》,需要有连续三年审计报告+纳税申报表;
(4)《补偿金支付承诺书》,需要明确支付方式、支付时限等内容。
五、企业“经济性裁员”想要程序合规,还有哪些注意事项?
相信大家读到这里,已经能够初步掌握什么是“经济性裁员”了吧?经济性裁员的程序合规性直接决定了其法律效力,因此,各企业在实施经济性裁员时,务必注意以下三点关键事项:
1.“经济性裁员”,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裁员原因、人数、补偿方案,并听取意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若企业仅通过微信群、电子办公系统等方式发布裁员通知,而未召开职工大会或通知工会,该程序可能构成违法的无效程序。
2.“经济性裁员”应当制定并提交裁员方案,方案需包含裁员名单、补偿标准、实施时间等,并向当地人社局相应科室或者部门进行报告。
3.“经济性裁员”必须优先留用三类人员:签订长期固定期限合同者、无固定期限合同者、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者;6个月内重新招录时,应通知被裁人员并优先录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3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