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一、批准与执行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拘传,必须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审批,签发拘传证(票)后方可施行。
拘传时,应当有2人以上的执行人员;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票);对于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岸。
二、拘传次数与时间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的次数,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禁止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押犯罪嫌疑人。
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持续的期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个小时。不得以连续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押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被拘传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作息时间。
三、地点
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在其所在的市、县的地点进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内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四、处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到案后,应当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根据案件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认为依法应当限制或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可以采取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在拘传期间决定不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拘传期限届满,应当据传结束。
需要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内办理变更手续。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