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7月19日,山东省滨州市公安局以涉嫌骗取贷款罪对郑某强立案侦查。案侦发现,2012年至2016年,因缺少经营资金,犯罪嫌疑人郑某强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某油棉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企业,指使财务人员伪造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采取虚构贸易背景的手段,骗取多家银行贷款30余笔,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经缜密侦查,2017年8月11日,滨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将郑某强抓获,并查获了其骗取贷款时伪造的审计合同、财务报表和购销合同等材料,以及为办理贷款出具证明文件而伪造的大量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印章。2017年9月30日,检察机关以涉嫌骗取贷款罪对郑某强批准逮捕。
2019年4月11日,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判郑某强犯骗取贷款罪,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判某油棉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分别处罚金六百万、三百万和五十万元。
法律分析
(一)关于该案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总体把握
本案中,郑某强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某油棉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企业,使用假印章,指使财务人员伪造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采取虚构贸易背景的手段,骗取多家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该案“欺骗手段”的认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欺骗手段”是指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掩盖客观事实,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信任,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的行为。办案人员经过认真细致的工作,调取大量书证及证人证言,同时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自2014年至2017年,郑某强指使财务人员伪造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并采取虚构贸易背景的手段,从多家银行骗取贷款18笔,共计3亿余元,到期均未归还。
(三)关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行的认定
法院认为,该郑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仅是骗取贷款的手段,其行为同时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和骗取贷款罪,根据从一重罪处罚原则,按照骗取贷款罪定罪处罚。
引用法条
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