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纠纷案件,核心在于用人单位是否足额支付了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
从案件事实来看,原告靖某霞在生育后依法享有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社保机构已将相关费用支付给被告太原某房地产公司,但公司未足额转交给靖某霞,导致纠纷产生。
首先,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的替代形式,其计算标准是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本案中,靖某霞的生育津贴高于其本人工资,公司应全额支付。其次,生育医疗费是女职工生育过程中产生的必要费用,社保机构已支付给公司,公司应如实转交。
用人单位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得截留或克扣。同时,女职工也应增强法律意识,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