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一文搞懂刑事案件中的“自首”与“以自首论”

#刑事案件

1057浏览

2025-03-10 10:54:59

王瑾

王瑾 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一、什么是自首?法律效果如何?根据《刑法》第67条,自首分为两种:一般自首(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和特别自首(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服刑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罪行)。法律效果:自首可导致从轻、减轻处罚;若犯罪较轻的,还可免除处罚。自首情节在取保候审、量刑,甚至在死刑案件中都有显著的影响。

  二、一般自首:两大核心条件1、自动投案指犯罪嫌疑人在未被司法机关控制前,主动将自己交给司法机关处理。关键要点:

  •时间:犯罪后未被讯问或未采取强制措施前(包括在通缉、追捕期间主动投案)。

  •方式:可以直接投案,或通过他人、电话、信函等方式投案。亲友劝说或陪同投案视为自动投案,但如果被亲友强行“扭送”,且嫌疑人不配合,则不算。

  特殊情形:

  •交通肇事后报警并等待,视为自动投案(但需注意案件的具体情节)。

  •如果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交代,也视为自首,但若身上有犯罪工具,可能不成立。2、如实供述嫌疑人必须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包括身份信息等关键信息。供述时,如果有偏差,不影响认定自首,但如果对罪名性质(如将“故意”辩为“过失”)进行辩解,可能影响认定。注意:

  供述后翻供的,若在一审判决前恢复如实供述,仍算自首;但如果在二审或再审中才交代事实,则不再认定为自首。三、特别自首(“以自首论”)适用对象: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或正在服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成立条件:

  1.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罪行(与已掌握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类的犯罪)。例如:因盗窃被拘留,主动交代抢劫等未被发现的罪行,视为特别自首;如果交代的是其他盗窃行为,仅算坦白。2.如果供述的是已经被通缉的犯罪事实,视为“已掌握”,则不能认定为自首。四、实务中常见争议问题1.现场待捕型自首

  作案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满足以下条件可视为自首:

  •没有逃跑(非因受伤、群众围堵等被动滞留)。

  •配合抓捕并如实供述。

  •注意“现场”范围不宜过大,若事后藏匿被抓,不认定为自首。2.形迹可疑vs犯罪嫌疑•形迹可疑:仅因举止异常被盘问后交代犯罪,属于自首。

  •犯罪嫌疑:如果有证据指向犯罪(如身上发现血迹、被发现随身藏匿的犯罪工具等),此时交代并不视为自动投案。3.电话通知到案。

  如果嫌疑人能自由选择是否到案,到案后主动供述,可以视为自首。但若到案后拒不交代或需依靠证据突破才供述,不认定为自首。

  4.自首后逃跑

  自首后逃跑,自动投案的行为不再成立自首。但若嫌疑人再次投案并如实供述,可以重新认定为自首。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