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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材料来源”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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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5 09:29:39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报案”是指单位和个人(包括被害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告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举报”是指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知情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线索的行为。

  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机关报案或者举报。

  “控告”是指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其诉讼代理人,对侵犯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告诉,要求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的行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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