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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酒驾司机被追尾……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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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4 13:54:23

刘梦飞

刘梦飞 律师

山西鸿飞律师事务所

   最近接到一个交通事故的案件,前车正常行使,后车追尾,按理说后车是全责,可是前车的司机属于饮酒驾驶,那么责任如何划分呢?

 

   观点一:酒驾司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观点二:交通事故的引起与前车司机的饮酒没有因果关系,酒驾司机不应当承担责任。

 

   笔者同意观点二,要想弄清楚为什么,让我们首先耐心了解以下交通事故认定的基本原则: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结果责任原则。(以下原则摘录于法律规定和分析报告)

 

   一、行为责任原则

 

   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先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确定该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二、因果关系原则

 

   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相应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1、通过因果关系验证交通事故的责任大小:

 

   当事人存在有违法行为,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并不一定。违法的严重程度与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正比”,要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事故有因果关系。

 

实践中,原因的检验方法,可以借鉴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理论,采取必要条件规则。按照必要条件规则,凡构成后果发生之必要条件的情况,均为事实上的原因。其检验方法有:

 

   第一、“如果没有”检验法,即: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行为,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会发生,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是事故的原因;

 

   第二、剔除法,即:如果将行为人的行为从交通事故事实中剔除出去,事故仍会按原来的因果序列和方式发生,则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和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第三、代换法,即:如果把行为人的行为换成一个无过错的行为,或者把他的不作为换成一个适当的作为以后,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然会发生,则行为人原来的行为就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第四、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在某些情况下,运用通常的规则无法证实事实因果关系,法律规定了特殊的认定规则,这里包括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该规则要求责任人举证证明应当由其承担责任的行为或事件不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如果不能举证的,则认定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三、路权原则

 

   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1、借道避让原则

 

   各行其道要求交通参与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行其道。为了合理利用交通资源,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交通参与者可以借用非其专用的道路通行。当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除外,如高速公路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交通参与者实施借道通行时,有可能与被借道路本车道的参与者产生冲突点,为保证安全,必须明确谁有义务主动防止冲突的发生。借道避让原则在调整交通行为和交通事故认定中仍应起到规范性作用。

 

   2、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特殊原则:人行横道是保护行人横过道路的通行区域,机动车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负有避让行人的义务。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横过机动车道时,虽属借道通行,但在此情况,机动车有避让行人的义务,同时行人也有确保安全的义务。这是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横过道路的特殊通行规定,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充分表现出重点保护弱者的特点。

 

   3、一些基本的路权规则:

 

   路权即交通参与者的权利,是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一定空间和时间内在道路上进行道路交通活动的权利。路权可分为上路行驶权、通行权、先行权、占用权。

 

   (1)“靠右行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2)“转弯让直行”:绿灯亮时,直行和转弯的车辆均有通行权的,转弯车辆让直行车辆、行人先行。

 

   (3)“右转让左转”: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4)“让右先行”: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四、安全原则

 

   1、合理避让原则。交通事故的形态千变万化,事故原因多种多样,交通参与者在享受通行权利的同时,如遇他人侵犯己方的合法通行权,必须做到合理避让,主动承担维护安全的义务。

 

   2、合理操作原则。合理操作原则为:交通参与者在参与交通运行时,为了保证交通安全,应主动杜绝一些法律法规未禁止,但有可能存在危险隐患的行为。如果实施了上述行为且造成了交通事故,应负事故责任。

 

   五、结果责任原则

 

   行为人的行为虽未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加重了事故后果,应负事故责任,即结果责任原则。确定该原则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

 

   第一、技术认定的客观性。从技术的角度出发,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可分为发生原因和结果原因两种,这两种原因共同导致了交通事故的结果。发生原因是主动打破交通平衡环境的因素,有一定的主动性。结果原因是在外在因素的作用下,才能造成结果的因素,有一定的受动性。比如,货车超载运输硫酸,车辆在转弯时,驾驶员因车辆超载而不能有效控制,致使车辆占用对向车道,与对向车辆碰撞,此时超载表现为发生原因。由于车辆超载,捆绑不牢固,硫酸罐落下地面后摔裂,硫酸泄露腐蚀车辆和路面,超载在此表现为结果原因。一般认为,发生原因的作用大于结果原因,但应当充分调查取证的情况下综合考虑。

 

   第二、增强交通参与者维护交通安全的意识。任何一个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存在影响交通环境正常运转和导致交通事故的隐患。为了保障交通安全,任何人在参与交通时都要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同时,对违反交通法律、法规是加大事故后果的原因,对违法者认定事故责任是非常必要的。

 

   读完了以上原则,再来看看原则是如何体现在具体的事故认定中的:

 

   根据现行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16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包括: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8、逆向行驶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

 

   11、冲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基于以上原则和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即使前车司机没有饮酒,那么事故该发生还是要发生,后车追尾前车,后车应当负全部责任。

 

   至于,前车司机饮酒驾驶,该承担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由交警大队另行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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