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并不禁止将其他债权债务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人民法院自然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变更债权债务关系不能一概予以否定,但是应当进行一定限定,即只有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债权债务关系协议时,才应当按照转化型民间借贷进行审理。
例如,双方当事人原来的法律关系是买卖,结算货款尾款时,将尾款作为借贷处理打了欠条,这时的法律关系仍是买卖关系,不应按照借贷关系处理。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协议,虽然也有基础法律关系和民间借贷关系的区别,但出于对当事人处分权利的尊重,则可按转化型民间借贷进行审理。因此,对当事人而言,应当在真实合法的债权债务基础上,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将债权债务的转化关系明确约定,以避免权益的受损。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