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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适租义务的综合认定

#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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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13:53:13

牛永翔

牛永翔 律师

广东商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租赁合同中的适租义务类似于买卖合同关系中出卖人承担的瑕疵担保责任,即是指出卖方就交易标的之权利或物的瑕疵应负的法定无过失责任。[2]略有不同的是,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以交付为界限,出卖人仅对标的物交付前的瑕疵担责,而租赁合同需出租人在交付时和使用中两个时间段均需承担适租义务。因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时间因素是重要因素,即给付是不间断地进行的,[3]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基础尤为重要,故除了合同基础的给付义务外,租赁合同往往需要附加一定的适租义务来确保合同当事人实现合同目的。关于出租人的适租义务,主要规定在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即“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首先,租赁物的交付是指租赁物的占有由出租人转移至承租人。而所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不仅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交付方式、时间和地点需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还需包括约定的用途。其次,“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可以理解为由于租赁物的用途与合同的订立目的紧密联系,即在整个履行期限内,若租赁物无法满足约定用途,以至于出现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承租人可适用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相关规定,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

  而约定的用途可以解释为两个方面,一是租赁物本身的使用用途,比如汽车能够正常行驶;手机、电脑能够正常运行、处理事务、上网等;打印机、复印机能打印、复印文件、扫描等,即租赁物具有品质完整的使用价值,使承租人能够正常使用。二是租赁物需符合合同具体目的,比如商业房屋租赁需能够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作为特定经营使用、正常商业运营等;网约车能够进行载客运营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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